廈門市促進科技企業孵化器高質量發展實施辦法(廈科規〔2021〕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國務院關于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打造“雙創”升級版的意見》(國發〔2018〕32號)、《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和《廈門市加快創新驅動發展的若干措施》(廈府〔2019〕144號),引導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高質量發展,加大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培育力度,構建良好的創新創業創造生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創新創業人才的培養基地、大眾創新創業的支撐平臺。
第三條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圍繞科技企業的成長需求,集聚各類要素資源,推動科技型創新企業,提供創業場地、共享設施、技術服務、咨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等服務,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創業存活率,促進企業成長,以創業帶動就業,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創造活力。
第四條 孵化器的建設目標是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構建完善的創業孵化服務體系,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體多元、類型多樣、業態豐富的發展格局,持續孵化新企業、催生新產業、形成新業態,推動創新與創業結合、線上與線下結合、投資與孵化結合,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促進實體經濟轉型升級,為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提供支撐。
第五條 鼓勵龍頭骨干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等社會力量圍繞我市重點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投資建設專業孵化器,促進專業技術、項目、人才和服務資源的集聚和共享。
專業孵化器是指聚焦某一細分產業領域、特定技術方向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對象、服務內容、運行模式和技術平臺上實現專業化服務的孵化器。
第六條 市科技局負責對全市孵化器進行宏觀指導,負責本地市級孵化器的認定、考核、政策兌現,并推薦申報國家級、省級孵化器。
第二章 市級孵化器認定
第七條 市級孵化器認定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孵化器運營單位在廈門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使用面積不少于7500平方米(專業孵化器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租用場地的租期5年及以上且剩余租期不少于36個月;
3.在孵企業不少于15家(專業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10家,且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
4.已開展過針對在孵企業的創業培訓、輔導、咨詢,提供研發、試制以及政策、法律、財務、投融資、企業管理、人力資源、市場推廣和加速成長等方面的服務。
第八條 市級孵化器認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廈門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申請表;
2.孵化場地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場地平面圖;
3.在孵企業匯總表,應包含企業名稱、聯系人及電話、主要產品、所屬技術領域、營業收入、就業人員數、入孵時間、孵化面積等;
4.開展孵化服務的佐證材料。
第九條 市級孵化器認定的程序:
1.市科技局發布認定通知,申請單位提交申請材料;
2.市科技局審核后進行公示;
3.市科技局公布認定名單。
第三章 在孵和畢業企業
第十條 在孵企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應滿足科技企業相關要求;
2.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在該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3.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納入國家、省、市級人才計劃的人才或從事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先進功能材料等領域的創業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72個月;
第十一條 孵化器畢業企業或到期尚未畢業企業,應在規定期限內遷移出孵化器,并辦好有關法律和約定手續。
第四章 孵化器扶持政策
第十二條 新認定國家、省、市級孵化器,按照《廈門市加快創新驅動發展的若干措施》(廈府〔2019〕144號)給予最高3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三條 專業孵化器內配套建設的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新購置的單臺(套)價值在30萬元及以上的公共儀器設備,按照購置設備金額的30%給予一次性補助,單個專業孵化器累計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不與市區其他財政資金重復補助。
第十四條 孵化器經審核批復的新增孵化面積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補助金額最高300萬元,且不超過實際裝修改造費用。
第十五條 在孵或當年畢業企業首次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按照每家20萬元的標準給予孵化器一次性獎勵。每家孵化器每年最高獎勵200萬元。
第十六條 鼓勵科技企業孵化器舉辦面向全市或國內外的創新創業大賽。對經備案的創新創業大賽,按照大賽實際路演項目數給予補助,單場參加路演項目數達到30個的,補助20萬元;每增加一個路演項目,給予2000元補助;每年每家孵化器最高補助50萬元。各類財政補助之和最高可達大賽實際發生費用的50%。
第十七條 扶持資金由孵化器所在行政區與市級按照財政體制共擔。
第五章 孵化器政策兌現
第十八條 兌現第十二至十五條扶持政策需具備以下條件:
1.已認定為市級孵化器;
2.專職管理人員不少于5人,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接受孵化器專業培訓的專職人員占專職管理人員總數的80%以上;
3.在孵企業不少于30家(專業孵化器內在孵企業不少于20家,且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3家(專業孵化器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2家);
4.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2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30%;
5.具有創業導師工作機制和服務體系,能夠提供創業咨詢、輔導和技術、金融、管理、商務、市場、國際合作等方面的服務;專業孵化器還應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
6.孵化器擁有或與投資機構合作配置有各類孵化資金,并與創業投資、擔保等金融機構建立了穩定的合作關系;
7.按照市科技局要求參加統計和年度考核評估,統計數據真實且考核合格。
第十九條 兌現舉辦創新創業大賽補助需按照市科技局要求參加統計和年度考核評估,統計數據真實且考核合格。
第二十條 兌現孵化器扶持政策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廈門市科技企業孵化器政策兌現申請表;
2.孵化器管理人員匯總表,應包含姓名、身份證號、聯系電話、職稱、職務、工作內容、入職時間、社?;騻€稅繳交關系、從業經歷簡介;
3.科技企業孵化器從業人員的專業資格證書;
4.在孵企業匯總表,應包含企業名稱、聯系人及電話、主要產品、所屬技術領域、營業收入、就業人員、入孵時間、場地面積等;專利申請或有效知識產權證明;
5.畢業企業匯總表,應包含企業名稱、聯系人及電話、主要產品、所屬技術領域、營業收入、就業人員、畢業時間、滿足的畢業條件等;
6.創業導師匯總表、開展創業輔導活動證明材料,應包含創業導師每次到場開展活動的文字、圖片或影像等證明材料;
7.各類孵化資金配置及使用情況證明。
第二十一條 兌現孵化器扶持政策的程序:
1.市科技局發布通知,已認定的孵化器提交申請材料;
2.市科技局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和實地核查;
3.市科技局對擬兌現名單進行公示、向無爭議的孵化器下達資金。
第六章 孵化器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 市科技局建立孵化器年度考核評估指標,并根據孵化器發展實際情況調整和完善孵化器年度考核評估指標體系。國家級孵化器按照規定參加國家級考核評估,不參加市級年度考核評估??己嗽u估重點考核孵化器培育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新增上市(掛牌)企業、在孵企業知識產權情況、投融資情況、創業帶動就業等。
第二十三條 孵化器年度考核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
(一)評估得分85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估得分75-84分為良好;
(三)評估得分60-74分為合格;
(四)評估得分低于60分為不合格;
(五)孵化器因自身原因未參與考核評估的,其考核評估結果視同不合格。
第二十四條 年度考核評估的程序:
1.市科技局發布考核評估通知;孵化器按照考核評估指標體系開展自我評價,將自我評價結果和證明材料提交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聘請行業管理及技術專家2-3人、財務專家1-2人組成評審小組進行現場考核,并形成考核意見;
3.市科技局對考核結果進行公示,并將其作為孵化器扶持政策兌現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孵化器發生名稱變更或場地位置、面積范圍、運營機構、經營方向等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應在三個月內將變更情況報送市科技局。經市科技局審核并實地核查后,符合本辦法條件的,予以辦理變更手續;不符合本辦法條件的,取消其市級孵化器資格。孵化器因經營方向變化等原因停止運營,可向市科技局主動申請取消市級孵化器資格;取消后二年內不再受理其申報市級孵化器。
第二十六條 市科技局對市級孵化器實施動態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市級孵化器資格,三年內不再受理其申報市級孵化器,其中在認定和考核等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對其收回專項補助資金,并將情況推送至市信用管理系統:
(一)連續兩年不參加統計的;
(二)連續兩年考核評估不合格的;
(三)有嚴重違法行為或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四)提供虛假材料的。
第二十七條 市科技局將依法加強孵化器信用信息的審查及應用。
第七章 促進與發展
第二十八條 孵化器應加強服務能力建設,利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提升服務效率。鼓勵有條件的孵化器建立健全“眾創—孵化—加速”機制,加強對接新型研發機構、技術轉移機構等創新創業資源,提供全周期、全要素創業服務,營造科技創新創業生態。
第二十九條 孵化器應當加強從業人員培訓,打造專業化創業導師隊伍,為在孵企業提供精準化、高質量的創業服務。
第三十條 支持孵化器提高市場化運營能力和企業化運作,構建可持續發展的運營模式,向平臺化、特色化、品牌化發展。
第三十一條 支持孵化器加強與長三角區域、粵港澳大灣區以及閩西南地區孵化器的交流合作,促進資源互補對接,聯動發展。
第三十二條 支持孵化器積極融入全球創新創業網絡,開展國際技術轉移、離岸孵化等業務,引進海外優質項目、技術成果和人才等資源,幫助創業者對接海外市場。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有效期至2024年5月。本辦法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或行業發展發生變化時,市科技局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