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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湖區重點產業項目聯合申請用地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23-09-12內容編輯: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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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提高產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滿足更多優質產業項目的空間需求,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深圳市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管理辦法的通知》(深府規〔2019〕4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羅湖區重點產業項目遴選辦法》(以下簡稱《遴選辦法》),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羅湖區遴選區級重點產業項目聯合申請用地的行為。本細則所稱重點產業項目遴選聯合申請用地,是指兩家或兩家以上意向競買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申請并競得一宗重點產業項目用地的行為。企業聯合申請產業用地以“自愿協商、行業集聚、土地利用最大化”為原則。
第三條 各意向競買企業屬于同一產業主管部門的,向該產業主管部門申請啟動重點產業項目遴選;屬于不同產業主管部門的,原則上向區企業服務中心(投資推廣署)提出申請,由區企業服務中心(投資推廣署)統籌審查工作。
第四條 審查未通過的,受理單位應及時告知申請單位;審查通過的,由受理單位作為聯合項目牽頭單位啟動重點產業項目遴選程序。
聯合項目牽頭單位履行以下職責:牽頭擬定遴選方案(含競買資格條件)、統籌產業監管協議并報審;協助遴選小組辦公室對遴選方案公示期間的反饋意見進行處理;統籌做好競買資格條件和產業發展監管協議有關內容接受公眾咨詢工作;協調推進項目建設施工等。
聯合體成員屬于不同產業主管部門的,由各產業主管部門作為聯合體成員監管單位履行以下職責:擬定產業發展監管協議、協助聯合項目牽頭單位擬定遴選方案(含競買資格條件);協助就競買資格條件和產業發展監管協議有關內容接受公眾咨詢;競買資格條件審查并出具審查文件;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會同項目牽頭單位協調推進項目建設施工;定期對項目履約情況進行核查;對履約考核未通過的,形成履約核查報告并報遴選小組。
遴選小組另有要求的,由遴選小組指定聯合體成員監管單位、聯合項目牽頭單位。
第五條 聯合項目牽頭單位擬定的遴選方案草案除符合《遴選辦法》規定外,還應包括聯合意向合作協議草案。聯合意向合作協議草案應明確約定聯合體各成員的權利與義務、產值(營收)和綜合貢獻、建筑物產權分配比例、違約責任、退出機制等內容。
第六條 聯合體成員須在土地競買前簽訂企業聯合競買協議書,并提交給聯合項目牽頭單位。聯合競買協議約定內容應與經遴選小組審定的聯合意向合作協議草案一致,如有調整,需報遴選小組審定。
第七條 在聯合競得土地前,意向競買企業共同選擇一家商業銀行設立共管賬戶,用于合作項目的資金管理。
第八條 聯合體競得土地后,由聯合體成員協商自建或選擇設計施工單位推進后續建設工作,設計方案、所選施工單位須報產業項目牽頭單位備案。聯合體成員嚴格按工作流程和時間節點履行義務,聯合體內全部成員作為并列的土地使用受讓方,共同承擔所出讓土地的各項責任。
第九條 聯合體競得土地后,各聯合體成員并列作為產業用地受讓方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分別與聯合體成員監管單位簽訂產業監管協議并接受監管。
如確有必要突破上述條款,須經遴選小組審定同意。
第十條 聯合體成員監管單位根據產業發展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分別按照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約定的承諾期及《深圳市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管理辦法》的核查要求,對聯合體成員履行情況進行核查。根據實際需要,在規定核查年份外組織不定期核查。
第十一條 根據履約核查情況,對履約考核未通過的,聯合體成員監管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部門依法依約進行處置,并形成履約核查報告,按程序報遴選小組。
按照產業監管協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針對聯合體成員的具體違約行為,按合同約定執行。
聯合體成員監管單位對各聯合體成員分別進行考核,如履約考核未通過的,各聯合體成員分別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在遴選階段有聯合體成員退出的,則終止遴選程序。
在土地使用權公告和掛牌階段,若有聯合體成員退出,則終止該用地出讓。
第十三條 聯合體競得土地后,全部成員聯合提出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申請退還土地的,按《遴選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執行。
部分聯合體成員因自身原因終止項目投資建設、或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達產后因自身原因無法運營,申請退出的,報經區政府批準后,分別按以下約定,退還部分建設用地出讓價格,地上建(構)筑物的補償方式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確:
(一)未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或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但未滿1年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將已繳納合同剩余年期的土地價款退還申請人(不計利息);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歸屬于該成員的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份額歸區政府所有,建設開發費用由區政府承擔。
(二)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1年但未滿2年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按照規定征收土地閑置費后,將已繳納合同剩余年期的土地價款退還申請人(不計利息);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歸屬于該成員的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份額歸區政府所有,建設開發費用由區政府承擔。
(三)已開工建設但尚未達產向出讓人提出的,將已繳納合同剩余年期的土地價款退申請人(不計利息);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歸屬于該成員的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份額由區政府以不高于建造成本折舊后的價格回購,剩余建設開發費用由區政府承擔。
(四)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達產之后,聯合體成員因自身原因無法運營申請退出的,可按照約定終止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返還剩余年期土地出讓價款(不計利息);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歸屬于該成員的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份額由區政府以不高于建造成本折舊后的價格回購。
第十四條 部分聯合體成員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產權發生變動的,全體聯合體成員均應配合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變更手續,并移交該部分的地上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已辦理地上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不動產登記的,還應配合辦理相應地上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產權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3年9月21日施行,有效期3年,其他未盡事宜以《羅湖區重點產業項目遴選辦法》(羅府辦規〔2023〕3號)為準。本細則由區發展改革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