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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湖區重點產業項目遴選辦法 羅府辦規〔2023〕3號

    發布時間:2023-09-12內容編輯:宇辰管理 點擊數:

    第一條 為規范羅湖區重點產業項目遴選行為,根據《深圳市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管理辦法》(深府規〔2019〕4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羅湖區遴選區級重點產業項目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重點產業項目,是指經遴選認定,符合我區產業政策、環境保護等要求,對我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大帶動作用的產業項目,優先鼓勵“7+1”產業集群、商貿業及現代服務業。重點產業項目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本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具有重大影響力或者品牌具有重大國際影響力的;
    (二)對我區重點發展產業具有填補空白和完善產業鏈作用或者核心技術專利處于國內外領先地位的;
    (三)區政府審定的其他項目類型。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產業項目,可以獨立或聯合申請遴選。
    第三條 重點產業項目用地類型僅限于普通工業用地(M1)、新型產業用地(M0)、物流用地(W0)和倉儲用地(W1)。
    第四條 重點產業項目遴選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企業自愿申請、政府審核、社會公示、全程監管、動態評估等制度。
    第五條 區政府成立區重點產業項目遴選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遴選小組”)。遴選小組由區長擔任組長,常務副區長和分管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及產業項目牽頭單位的區領導擔任副組長。
    遴選小組成員由區發展改革局、區科技創新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區住房建設局、區金融服務署、區企業服務中心(投資推廣署)、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羅湖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羅湖管理局、市第三稅務分局、羅湖區稅務局、區水務局、區財政局、區統計局、區司法局等主要負責人組成。
    遴選小組負責審定區級重點產業項目遴選方案、產業發展監管協議及競買資格條件,負責研究、決策、協調、解決重點產業項目遴選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遴選小組辦公室設在區發展改革局,負責統籌各產業項目牽頭單位重點產業項目的申報工作;將審定的遴選方案(含競買資格條件)及產業發展監管協議以區政府名義報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及相關產業主管部門備案;對審定的遴選方案進行公示并對公示期間的反饋意見進行處理;協調各成員單位開展相關工作并承擔遴選小組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條 各相關單位分工合作,各司其職,依法履行重點產業項目遴選相關管理職責并落實遴選小組的議定事項。
    (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科技創新局、區金融服務署、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區住房建設局及區企業服務中心(投資推廣署)依據各自職能及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對重點產業項目履行以下職責:受理重點產業項目遴選申請并進行初審;擬定遴選方案(含競買資格條件)、產業發展監管協議;協助遴選小組辦公室對遴選方案公示期間的反饋意見進行處理;就競買資格條件和產業發展監管協議有關內容接受公眾咨詢;競買資格條件審查并出具審查文件;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定期對項目履約情況進行核查;對履約考核未通過的,形成履約核查報告并報區政府。
    金融類重點產業項目競買資格條件審查及審查文件出具,由區金融工作局進行。
    區企業服務中心(投資推廣署)牽頭的重點產業項目競買資格條件審查及審查文件出具,由對應的行業主管部門進行。
    (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羅湖管理局核查意向用地單位在我市已有產業用地情況,并就可供選址區域、用地規模、用地功能、建設規模、土地供應方式及供應條件等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負責擬定土地供應方案并報批、委托市土地房產交易機構進行交易及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土地供應管理工作。
    (三)市生態環境局羅湖管理局負責就項目對土壤及其他環境影響提出意見。
    (四)市第三稅務分局、羅湖區稅務局負責配合核查項目納稅情況。
    (五)區水務局負責就項目對供排水管網等水務設施配套提出意見。
    (六)區司法局按照合法性審查事務辦理相關規則提供法律支持;負責對產業發展監管協議進行審查(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除外)。
    (七)其他相關部門依據自身職責或遴選小組的要求開展相關工作。
    第七條 項目單位按照項目所屬行業類別向產業主管部門申請啟動重點產業項目遴選。
    聯合申請用地項目遴選申請參照《羅湖區重點產業項目遴選聯合申請用地實施細則》執行。
    申請重點產業項目遴選的單位需按本辦法要求,提供《羅湖區重點產業項目申請報告》及相關資料。
    第八條 受理單位應在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開展初審工作可進行實地考察,必要時可組織專家評審或第三方評估。如需進行實地考察、組織專家評審或第三方評估,可延長初審期限,但初審期限最長不超過40個工作日。
    第九條 審查未通過的,受理單位應及時告知申請單位;審查通過的,由受理單位作為產業項目牽頭單位啟動重點產業項目遴選程序。
    遴選小組另有要求的,由遴選小組指定產業項目牽頭單位。
    第十條 啟動區級重點產業項目遴選程序的,產業項目牽頭單位應組織擬定遴選方案草案、產業發展監管協議草案、競買資格條件草案及項目屬于區級重點產業項目的理由說明,按職責分工征求遴選小組成員單位意見,各成員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反饋書面意見。
    遴選方案應當包括如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名稱及意向用地單位;
    (二)項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等論證材料。項目必要性應就意向用地單位在我市已有用地開發、利用情況,已有用房使用情況進行分析論證;建設規模應當與企業貢獻相適應;
    (三)產業項目類型及要求,包含產業類型、生產技術、產出標準、產品品質要求,以及投產時間、投資強度(萬元/公頃)、產出效率(萬元/公頃)、節能環保等;
    (四)用地規模、用地功能、建設規模、土地供應方式、期限及權利限制等;
    (五)環境保護要求;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一條 完成征求意見并通過合法性審查后,產業項目牽頭單位將遴選方案草案、產業發展監管協議草案、競買資格條件草案及項目屬于區級重點產業項目的理由說明報遴選小組辦公室提請遴選小組審定。
    第十二條 經遴選小組審定后,遴選小組辦公室將遴選方案、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競買資格條件及項目屬于區級重點產業項目的理由說明,一并以區政府名義報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局及相關產業主管部門備案。
    申請備案后10個工作日內收到市相關部門意見的,由遴選小組辦公室組織產業項目牽頭單位、相關遴選小組成員單位研究。屬于對遴選方案、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等修改建議的,由產業項目牽頭單位完善后,報遴選小組辦公室,遴選小組辦公室報請遴選小組副組長審定。屬于對備案項目有異議的,報請遴選小組研究同意后,可終止本次遴選,或報請市遴選小組審議。
    第十三條 申請備案后10個工作日內未收到對備案項目異議意見的,或收到相關建議后已修改完善并經遴選小組副組長審定的,由遴選小組辦公室組織公示。
    遴選小組辦公室將遴選方案在深圳特區報等媒體以及深圳政府在線、羅湖政府在線等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第三人對遴選方案存在異議的,遴選小組辦公室按有關規定進行核實、處理,如有重大變更應按程序重新組織遴選。
    第十四條 遴選小組辦公室完成公示后將遴選方案、產業發展監管協議及競買資格條件轉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羅湖管理局啟動土地供應工作。
    遴選方案有效期1年,自公示結束之日起算,土地供應方案應在有效期內完成審定。土地供應按照《深圳市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土地供應成交后,中標人或競得人持成交確認書、競買資格條件核實文件與產業項目牽頭單位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產業發展監管協議應當于成交后10個工作日內簽訂。
    產業發展監管協議應當明確“全年期、全過程”監管要求,包括產業準入條件、實繳注冊資本、納入本區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投產時間、投資強度、產出效率、節能環保、承諾值、轉讓或出租限制、抵押限制、股權變更約束、履約核查及違約責任、退出機制以及爭議解決等相關條款。
    如確有必要突破上述條款,須經遴選小組審定同意。
    第十六條 項目建成后應按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的約定使用,不得出租;確有出租需要的,出租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建筑面積的20%,且應當在產業發展監管協議中明確約定租賃面積比例、租金標準、租賃對象及違約處置措施。
    第十七條 產業項目牽頭單位根據產業發展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分別在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約定的承諾期、項目建成投產后1年內、投產后每隔5年等階段,對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約定事項的履行情況進行核查。根據實際需要,在規定核查年份外組織不定期核查。
    第十八條 根據履約核查情況,對履約考核未通過的,產業項目牽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部門依法依約進行處置,并形成履約核查報告,按程序報遴選小組。
    未通過履約考核的,按照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約定處理。對于因不可抗力、突發事件等因素造成部分考核指標未達標的,經區政府同意后,可協商處理。
    按照產業發展監管協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針對用地競得人的具體違約行為,按合同約定執行。
    聯合競得土地的,聯合體成員監管單位對各聯合體成員分別進行考核,如履約考核未通過的,各聯合體成員分別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用地競得人因自身原因終止項目投資建設,提出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申請退還土地的,用地競得人報經區政府批準后,分別按以下約定,收回建設用地,地上建(構)筑物的補償方式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確:
    (一)未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或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但未滿1年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將已繳納合同剩余年期的土地價款退還用地競得人(不計利息)。
    (二)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1年但未滿2年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按照規定征收土地閑置費后,將已繳納合同剩余年期的土地價款退還用地競得人(不計利息)。
    (三)已開工建設但尚未達產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將已繳納合同剩余年期的土地價款退還用地競得人(不計利息)。地上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可由區政府以不高于建造成本折舊后的價格回購;區政府不回購的,由用地競得人將土地恢復原狀或承擔土地恢復原狀費用。
    報經區政府后未獲批準的,用地競得人應繼續履行土地供應方案;拒不履行的,建設用地和地上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按照約定無償收回;涉嫌閑置的,應當依法依規依約處置。
    第二十條 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達產之后,用地競得人因自身原因無法運營,申請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按照約定終止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收回建設用地,返還剩余年期土地出讓價款,對地上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按照建造成本折舊后對土地使用者進行補償。
    第二十一條 申請重點產業項目遴選用地的,按照項目所屬行業確定其行業性質。
    項目所屬行業可按《深圳市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和產業導向目錄》明確。
    “7+1”產業是指軟件與信息技術、新材料、智能終端、大健康、現代時尚、數字創意、安全節能與環保7個戰略性新興產業及區塊鏈1個未來產業。
    第二十二條 市級重點產業項目的認定、遴選、監管等參照《深圳市工業及產業用地供應管理辦法》執行。對于涉及羅湖的市級重點產業項目,各產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接市級項目牽頭單位,按照牽頭單位的要求負責相關工作。
    聯合申請用地項目的遴選、監管等參照《羅湖區重點產業項目遴選聯合申請用地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21日施行,有效期3年,由區發展改革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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