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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小微企業銀行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管理實施細則 深工信規〔2024〕5號
發布時間:2024-03-28內容編輯: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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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深圳市中小微企業銀行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安全、高效、規范運營,根據我市《關于促進民營經濟做大做優做強的若干措施》和《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深圳市中小微企業銀行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制定了《深圳市中小微企業銀行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管理實施細則》?,F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中小微企業銀行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管理實施細則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財政局
2024年3月27日
附件
深圳市中小微企業銀行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保障深圳市中小微企業銀行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以下簡稱資金池)安全、高效、規范運營,根據我市《關于促進民營經濟做大做優做強的若干措施》和《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深圳市中小微企業銀行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資金池,是指由市財政出資設立,對加盟銀行為本市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小微企業主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中小微企業)發放貸款形成的不良貸款實行風險補償的現金庫。
資金池規模為50億元人民幣,資金安排按預算管理規定執行。
不良貸款按照《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令〔2023〕第1號,以下簡稱《辦法》)執行。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以下簡稱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加強與市各職能部門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提高政策協同性和精準性。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中小微企業是指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規定,在深從事實際經營活動,所屬產業不屬于“限制”與“禁止”類產業范疇,以及不屬于金融、類金融和房地產行業的中小微企業?!跋拗啤迸c“禁止”發展類產業根據本市最新版本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和產業導向目錄劃定。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中小微企業銀行貸款包括加盟銀行將貸款項目錄入深圳市中小微企業銀行貸款項目庫的中型、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小微企業主貸款、個體工商戶貸款。
中型、小型、微型企業貸款是指符合本細則第三條定義、當期在國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未結清本外幣人民幣貸款余額合計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的中小微企業(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除外)在加盟銀行發生的企業貸款。外幣按貸款發放當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與該種外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沒有中間價的按照現匯買入價折算,沒有現匯買入價的按照現鈔買入價折算。
小微企業主貸款、個體工商戶貸款是指在加盟銀行發生的、符合以《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2018年推動銀行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高質量發展的通知》(銀監辦發〔2018〕29號)規定口徑為準的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即單戶授信總額1000萬元人民幣以下(含)的貸款。
當期貸款余額合計以不良貸款風險補償申請提交前10個工作日內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業信用報告》所示,在本次貸款放貸時點企業在各銀行機構的流動資金貸款余額(個人貸款為個人經營性貸款余額),加本次放貸金額為準。
第五條 本細則所稱主管部門為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市中小企業服務部門,監管執行部門為市財政部門。
第六條 本細則所稱管理機構,是指受主管部門委托并簽訂《深圳市中小微企業銀行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委托管理協議》(以下簡稱《委托管理協議》),依分工共同承擔資金池運營管理職責的機構,包括深圳市高新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新投集團)和深圳市財政金融服務中心(以下簡稱金融中心)。
第七條 本細則所稱加盟銀行,是指在深圳市依法設立分行以上,自愿遵守本細則有關規定,且與管理機構簽訂《深圳市中小微企業銀行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合作協議》)的各商業和政策性銀行。
對加盟銀行的風險補償,實行自愿申報、總額控制、依規審核和社會公示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與分工
第八條 主管部門的職責如下:
(一)負責資金池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制定相關制度性文件;
(二)與管理機構簽訂《委托管理協議》,明確管理機構職責,組織管理機構對加盟銀行進行年度考核;
(三)負責資金使用安全,開展資金池績效管理,配合市財政部門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四)負責資金池管理與運營的信息公開工作,將資金池的管理運行情況以及加盟銀行的年度績效評價情況與人民銀行深圳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深圳監管局、市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財政部門、相關產業主管部門等有關單位共享;
(五)職責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九條 監管執行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安排資金池資金預算;
(二)組織實施資金池財政監督;
(三)根據需要對資金池資金使用情況實施重點績效評價;
(四)職責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十條 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資金池管理相關內控制度,每半年按主管部門的要求,報送資金使用、回款、項目結項和資金池管理情況,配合各項審計、監督、績效評價工作。
(二)對加盟銀行提交資金池的客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將其泄露或作為其他商業用途使用。
除前款規定外,高新投集團還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設和管理深圳市中小微企業銀行貸款項目庫、深圳市中小微企業銀行不良貸款風險補償項目庫和深圳市中小微企業銀行不良貸款清償項目庫(以下分別簡稱貸款項目庫、風險補償項目庫和清償項目庫);
(二)與加盟銀行簽訂《合作協議》,并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加盟銀行名單,受理、審核各加盟銀行不良貸款項目風險補償申請和已補償不良貸款項目的結項申請;
(三)督促加盟銀行及時處置不良貸款和上報清償臺賬,核對風險補償銀行回款金額與實際上報金額是否一致,并做好回款臺賬;
(四)負責建立和維護涉及風險補償的銀行、企業名單及監控本細則第十七條所指各加盟銀行不良率情況。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外,金融中心還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相關規定管理資金池專用賬戶;
(二)與加盟銀行簽訂《合作協議》,按本細則規定撥付經審核的風險補償資金,接收加盟銀行返還的已補償不良貸款項目清收所得資金,復核已補償銀行貸款項目結項申請,并做好相關臺賬;
(三)按需向加盟銀行和高新投集團提供撥款資料等相關文件,并配合對賬工作。
第十一條 加盟銀行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或者完善與風險補償資金使用管理相關的內控制度,防范管理風險。定期對項目的執行情況和資金的使用情況自查、自評,配合主管部門各項審計、監督、績效評價工作。建立健全內部激勵機制,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撬動信貸增長作用;
(二)嚴格執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保證貸款風險分類準確、信息完整;
(三)將符合本細則規定的中小微企業貸款項目按程序錄入上述各項目庫,對入庫貸款項目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確保申請風險補償的不良貸款項目符合本細則規定條件;
(四)負責貸款項目的管理,匯總本行貸款項目和風險補償項目,按規定申請補償資金、上報已補償不良貸款項目清收情況、返還已補償不良貸款項目清收所得資金并做好臺賬,妥善保管申請資料以及原始票據單證以備查驗;
(五)積極、盡責開展已補償不良貸款項目的處置工作,收回的資金應按照本細則規定的補償比例和時限返還金融中心。對經盡責清收仍確定無法收回的已補償不良貸款項目,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核銷并向管理機構提出結項申請。
第三章 補償對象、條件與標準
第十二條 風險補償對象為加盟銀行,資金池資金專項用于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加盟銀行中小微企業貸款項目發生的不良貸款進行風險補償。
第十三條 中小微企業銀行貸款項目評定為不良的時間須在項目進入貸款項目庫之后,未及時錄入該庫的不良貸款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 貸款項目包括流動資金貸款和個人經營性貸款,例如信用貸款,保證擔保貸款,共同借款人(企業主與企業共擔債務)貸款,動產、不動產及權益類抵(質)押貸款等,但不包括已獲得保險公司保險、融資擔保公司擔?;蚣{入財政再擔保以及享受其他同類風險補償政策的貸款。
第十五條 不良貸款項目應當同時滿足以下補償條件:
(一)該筆不良貸款符合本細則中對中小微企業銀行貸款的定義;
(二)中小微企業貸款必須用于本企業(商事主體)生產經營,不得用于轉貸、委托貸款、并購貸款、國家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項目以及參與民間借貸、投資資本市場和個人消費等;
(三)不良貸款項目符合《辦法》的“不良資產”分類標準,且該筆貸款利率不超過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200BP(含)。
第十六條 不良貸款項目的補償標準如下:
(一)中小微企業貸款項目以其貸款發放時當期在國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本外幣貸款余額合計為補償比例確定依據,按以下標準補償:
1.不高于500萬元(含)人民幣的,給予該筆不良貸款(本金余額,下同)40%的風險補償;
2.超過500萬元但不高于1500萬元(含)人民幣的,給予該筆不良貸款30%的風險補償;
3.超過1500萬元但不高于3000萬元(含)人民幣的,給予該筆不良貸款20%的風險補償。
(二)對有效期內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被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納入重點企業名錄的企業的貸款,在本條第一項標準的基礎上提高10個百分點補償。
(三)首筆貸款、政府采購訂單融資、無還本續貸、綠色信貸貸款,以純信用、知識產權、應收賬款和存貨抵(質)押等方式獲得的貸款,在本條第一、二項標準的基礎上再提高10個百分點補償。
(四)風險補償比例累計最高不超過該筆不良貸款本金余額的50%。
(五)經市委市政府批準重點支持行業、企業的貸款項目,按照有關規定的標準給予風險補償。
第十七條 對加盟銀行入庫的中小微企業貸款項目中,當不良貸款項目本金總額超過該銀行入庫貸款項目本金總額的3%時,即暫停辦理該銀行入庫中小微企業不良貸款項目的風險補償業務。待前述比例降至3%以內,恢復辦理該銀行入庫中小微企業不良貸款項目的風險補償業務。
第四章 基本操作規程
第十八條 主管部門與管理機構簽訂《委托管理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加盟銀行與管理機構協商簽訂《合作協議》,確定合作細節以及獎懲機制。
第十九條 加盟銀行的主要操作流程如下:
(一)自每季度開始至下季度前15個工作日內,將本季度(期限起算日以借款借據記載日期為準)發放的符合本細則規定的中小微企業貸款項目的主要數據錄入貸款項目庫。
(二)判定貸款項目庫內的貸款項目為“不良貸款”之日起3個月內,向高新投集團提交風險補償申請,并上傳貸款項目相關資料,以及提交申請前10個工作日內的企業征信報告。
(三)風險補償項目資助計劃文件下達后,加盟銀行應在3日內向金融中心提交加蓋公章的賬戶確認函、加蓋財務章的收據、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企業委托書等撥款資料。
(四)在不良貸款項目補償資金到賬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將該不良貸款項目轉錄入風險補償項目庫。
(五)如已補償貸款項目從“不良”轉為“正?!被颉瓣P注”,加盟銀行應在上調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高新投集團提出申請;高新投集團審核通過后,由其將該筆貸款項目轉回貸款項目庫,加盟銀行將已補償資金返還至金融中心。
(六)加盟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規定,采用包括但不限于追收、打包出售、轉讓、證券化等方式處置不良貸款。加盟銀行提交風險補償申請后,可以同步開展不良貸款處置工作。完成已補償不良貸款項目處置工作(包括處置所得資產情形)的15個工作日內,加盟銀行應當在系統內提出清收申請,由高新投集團將該筆不良貸款項目轉錄入清償項目庫;高新投集團審核后,加盟銀行將所得資金(清收工作中取得的未扣除訴訟仲裁等費用的全部償債資金)按該不良貸款項目補償比例返還至金融中心,返還資金最高不超過已補償資金;分次收回的,應按前述規則于每季度前15個工作日內在系統中上報清收及資金返還信息,將之前收回的資金按補償比例返還給金融中心。
(七)對于經盡責清收仍無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貸款,加盟銀行應當查清責任,根據財政部《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7年版)》(財金〔2017〕90號)等有關規定,按法定程序核銷不良貸款或者確定損失。加盟銀行應當在完成核銷或者定損后及時向高新投集團提出結項申請。高新投集團審核后,向金融中心報送該貸款項目處置相關資料;金融中心復核無誤,并報主管部門和監管執行部門批準后,由高新投集團按有關規定在資金池系統進行結項操作。
(八)加盟銀行應于貸款項目庫中正常貸款項目到期結清的3個月內,在資金池管理系統進行結項操作。加盟銀行未主動結項且到期6個月未提出補償申請的項目由資金池管理系統自動結項。
第二十條 管理機構的主要操作流程:
(一)高新投集團在收到加盟銀行提交的不良貸款項目風險補償申請資料后,在30日內完成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告知加盟銀行。對高新投集團審核結果不服的,加盟銀行可以申請復核,由高新投集團開展復核,并出具復核結論。
(二)通過審核的風險補償項目,由主管部門定期進行集中網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主管部門下達風險補償項目資助計劃;公示有異議的,由高新投集團開展復核,并出具復核報告結論。
(三)金融中心根據風險補償項目資助計劃下達文件,自收齊加盟銀行撥款相關資料起10日內將風險補償資金劃撥加盟銀行專用賬戶。
(四)高新投集團應當持續跟蹤、督促加盟銀行對已補償不良貸款項目的處置工作。加盟銀行完成不良貸款清收后,管理機構就該筆清收所得資金進行核賬結項。
(五)高新投集團每半年統計各加盟銀行的補償資金申請情況、清收資金返還情況及不良貸款追索情況等,并向主管部門報送統計結果,統計結果同步抄送金融中心。
(六)對于確已無法收回的不良貸款,管理機構應在收到加盟銀行結項申請資料30日內完成審核,并反饋審核結果。管理機構應定期對加盟銀行不良貸款補償和結項情況進行匯總,每半年度將此類不良貸款信息報送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對于在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9日發生的中小微企業貸款,加盟銀行將符合原《深圳市中小微企業銀行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管理實施細則》(深工信規〔2020〕4號,以下稱原實施細則)規定的貸款項目錄入貸款項目庫,后續工作按本細則規定的流程辦理。2023年8月10日(含)之后發生的符合本細則規定條件的中小微企業貸款,按本細則規定的流程辦理。
對于在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9日被判定為“不良貸款”的貸款項目,按照原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進行補償。2023年8月10日(含)之后被判定為“不良貸款”的貸款項目,按照本細則規定的標準進行補償。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設定以下3個指標對各加盟銀行進行年度績效評價:
(一)貸款項目庫中當年發放貸款總額;
(二)貸款項目庫中當年獲得貸款的中小微企業數量;
(三)當年中小微企業貸款總額同比增速(以下簡稱“同比增速”),即本條第一項發放貸款總額增量與上年度發放貸款總額之比。該指標自資金池啟動第二年開始計算。
第二十三條 對加盟銀行的年度績效評價分為“優秀”“良好”“合格”與“不合格”四個等級。
加盟銀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年度績效評價為“優秀”:
(一)從高到低排列,貸款項目庫中當年發放貸款總額排名在前60%(含本數)或當年發放貸款中小微企業數量排名在前60%(含本數);
(二)從高到低排列,當年同比增速排名在前15%(含本數);
(三)無違反本細則之行為。
加盟銀行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一、三項的規定,且當年同比增速排名在前15%(不含本數)至30%(含本數),年度績效評價為“良好”。
加盟銀行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度績效評價為“不合格”:
(一)貸款項目庫中當年發放貸款總額和中小微企業家數同比均出現下滑(所有加盟銀行均出現下滑情況除外);
(二)有違反本細則之行為。
加盟銀行不屬于上述第二、三、四款規定情形的,年度績效評價為“合格”。
第二十四條 加盟銀行連續兩年測評為不合格的,取消其加盟資格,兩年后方可再次申請加盟。
第二十五條 高新投集團依據本細則規定于每年2月末前對各加盟銀行上年度服務中小微企業的效果進行績效評價和排名,評價和排名結果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監督機制,對資助項目的執行情況和資金的使用情況開展日常監督和檢查,并聯合監管執行部門不定期開展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對由第三方中介機構負責評審、評估和審計的項目,采取事后評價等方式,對工作質量進行檢查和監督。第三方中介機構因自身原因發生審核錯誤的,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主管部門應當對資金整體使用情況和管理機構履職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并將結果抄送監管執行部門。監管執行部門根據需要組織實施重點評價。
第二十八條 對于加盟銀行同一項目申報多項風險補償資金、未按有關規定準確對貸款風險分類或提供虛假材料,以及冒領、截留、挪用、擠占資助資金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追回所有補償資金及同期產生的利息,視情節輕重決定是否取消其加盟銀行資格。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按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對存在上述違規行為的單位,由主管部門將處理結果通報行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主管部門對第三方中介機構的評審、評估和審計等工作情況進行監督。中介機構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或與補償資金申請單位串通作弊等行為并出具相關報告的,按照國家、省、市失信懲戒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加盟銀行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期間,不得提出風險補償申請。
第三十一條 管理機構在資金運營管理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與加盟銀行或借款企業串通作弊等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管理資格。造成補償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市中小企業服務和市財政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資金池資金預算執行、使用及管理等情況實行監督和檢查。
行政機關、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償專項資金管理中不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市中小企業服務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2024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