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開展2024年深圳市綠色制造示范創建工作
各區(新區、合作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工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辦法》(工信廳節函〔2024〕13號,以下簡稱《辦法》,附件1)等有關要求,進一步構建我市綠色制造體系,發揮綠色工廠在制造業綠色低碳轉型中的基礎性和導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規范化、長效化培育機制,打造綠色制造領軍力量?,F組織開展深圳市綠色制造示范創建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內容
深圳市綠色制造示范項目包括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三個方向,具體評價要求參照《辦法》實施。鼓勵各單位瞄定國家級綠色制造示范創建,在基礎設施提升、設備優化升級、工藝迭代更新等方面實施系統性、全流程綠色低碳改造,探索建立資源共建共享、產業耦合共生、產供互補相連的合作關系,全面提升綠色低碳發展水平。
二、申報要求
(一)綠色工廠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依法在深圳市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且從事實際生產的制造型企業;
2.申報綠色工廠的單位,應參照綠色工廠評價通則或行業評價標準開展評價。已納入清單的行業(參考附件2)按照相應標準進行評價,不在清單范圍的行業依據《綠色工廠評價通則》(GB/T 36132)(附件3)進行評價。列入《工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2023年版)》的重點用能行業,能效水平原則上要達到或優于相關標桿水平;未規定能效標桿水平但有國家能源消耗限額標準的行業,能效水平原則上要達到或優于相應能耗限額標準先進值或1級水平。
(二)綠色工業園區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在深圳市具有法定邊界和范圍、具備統一管理機構的工業園區,且以產品制造和能源供給為主要功能,工業增加值占比超過50%;
2.發布園區綠色工廠培育計劃,組織園區內企業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3.申報綠色工業園區的單位,應依據《綠色工業園區評價要求》(附件4)開展評價,優先支持園區內綠色工廠數量多、占比高的工業園區。
(三)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在深圳市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是行業影響力大、經營實力雄厚、產業鏈完整、綠色供應鏈管理基礎好、在產業鏈發揮主導作用的企業,積極創建綠色工廠;
2.制定供應商綠色工廠培育計劃,推動供應商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3.申報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的單位,應按照行業指標體系或通用評價要求開展評價。其中,已發布行業指標體系(附件2)的,按照行業指標體系進行評價;未發布的行業依據《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評價要求》(附件5)進行評價。申報單位原則上應為市級及以上綠色工廠,優先推薦汽車船舶、電子電器、通信制造、機械裝備、輕工紡織、食品醫藥、建材冶金等行業以及供應商中綠色工廠數量眾多的龍頭企業和汽車產品生產者責任延伸試點企業。
(四)其他
近三年有下列情況的企業或園區(含園區內企業),不得申請、推薦和列入綠色制造名單:
(一)未正常經營生產的(工商注銷、連續停產12個月以上、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單且未被移出等);
(二)發生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參照“信用中國”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三)被動態調整出綠色制造名單的;
(四)在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相關督查工作中被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
(五)被列入工業節能監察整改名單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三、工作流程
(一)評價申報。綠色制造示范遵循自愿申報原則,各申報單位可采取兩種方式即自評價或委托具備評價能力的第三方機構評價。評價應嚴格按照《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見附件6)開展,組織編寫評價報告(模板詳見附件7-9),并通過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臺向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
(二)區級推薦。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嚴格初審。區推薦意見匯總表(蓋章掃描件一份,附件7)和企業申報材料(紙質版三份),請于5月30日前報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綠色制造和材料處。
(三)評審公布。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將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擇優推薦至工信部爭創國家級綠色制造示范。
四、相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發動。各區要高度重視市級綠色制造示范培育創建工作,將示范創建作為推動制造業綠色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抓手,認真部署落實任務,積極組織發動轄區內企業和園區按照要求開展創建。
(二)堅持梯次培育,實施動態管理。嚴格按照國家工信部要求,實行梯度培育。鼓勵各區探索建立綠色制造培育機制,強化日常管理,加強業務指導,提高創建質量。綠色制造示范項目實行動態管理機制,后續將根據復核評估情況進行調整退出。
(三)強化政策引導,持續宣傳推廣。鼓勵各區充分利用各級媒體、行業協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大力宣傳綠色制造理念和相關政策法規,積極發揮標桿引領作用,引導企業對標達標,增強企業綠色發展意識,為推動工業綠色低碳發展營造良好氛圍。
特此通知。
附件:
1.《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
2.部分行業評價標準3.綠色工廠評價通則
4.綠色工業園區評價要求
5.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評價要求
6.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
7.深圳市綠色制造示范推薦匯總表
8.綠色工廠評價報告模板
9.綠色工業園區評價報告模板
10.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評價報告模板
2024年3月25日
第一條 為加快構建綠色制造和服務體系,發揮綠色工廠在制造業綠色低碳轉型中的基礎性和導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規范化、長效化培育機制,打造綠色制造領軍力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十四五”工業綠色發展規劃》《工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工廠是指實現用地集約化、原料無害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業,是綠色制造核心實施單元。
綠色工廠梯度培育是指從以下兩個維度建立培育機制:縱向形成國家、省、市三級聯動的綠色工廠培育機制;橫向形成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帶動園區內、供應鏈上下游企業創建綠色工廠的培育機制。
綠色工業園區是指將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貫穿于園區規劃、空間布局、產業鏈設計、能源利用、資源利用、基礎設施、生態環境、運行管理等過程,全方位實現綠色低碳和循環可持續發展的工業園區,是綠色工廠和綠色基礎設施集聚的平臺。
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是指將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貫穿于企業產品設計、原材料采購、生產、運輸、儲存、銷售、使用和報廢處理等全過程,實現供應鏈全鏈條綠色化水平協同提升的主導企業,是帶動供應鏈上下游工廠實施綠色制造的關鍵。
第三條 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業主體、政府引導、標準引領和全面覆蓋的原則,以綠色工廠培育為基礎,以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為支撐,優化政策環境,引導第三方機構提供專業化服務,激發企業綠色制造的內生動力,發揮綠色制造標桿示范帶動作用,推動行業、區域綠色低碳轉型升級。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觀指導、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制定評價標準,遴選發布國家層面的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名單(以下簡稱綠色制造名單),推動出臺相關配套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并依據本辦法和實施細則負責本地區的培育、管理和推薦工作。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臺(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簡稱管理平臺)的建設和運維,將其作為開展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統一平臺。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六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將本地區具備培育條件且有提升潛力的企業、工業園區列為培育對象,制定培育計劃,引導和支持培育對象對照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和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相關標準要求,實施綠色化改造升級,持續完善綠色發展各項工作。
第七條 綠色工廠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且從事實際生產的制造型企業;
2.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相關標準要求。
第八條 綠色工業園區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法定邊界和范圍、具備統一管理機構的工業園區,且以產品制造和能源供給為主要功能,工業增加值占比超過50%;
2.發布園區綠色工廠培育計劃,組織園區內企業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3.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相關標準要求。
第九條 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是行業影響力大、經營實力雄厚、產業鏈完整、綠色供應鏈管理基礎好、在產業鏈發揮主導作用的企業,積極創建綠色工廠;
2.制定供應商綠色工廠培育計劃,推動供應商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3.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相關標準要求。
第三章 創建程序
第十條 企業、園區可采取自評價或委托具備評價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價的方式,編寫評價報告后通過管理平臺提交。采取第三方評價方式的,第三方機構要按照《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附件1)開展工作,對所出具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采取自評價方式的,工作流程和報告模板可參考《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
第十一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管理平臺收到的申報材料,按照本辦法和本地區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組織本地區省市層面綠色工廠創建,發布省層面綠色工廠名單。省層面綠色工廠原則上應先納入市層面綠色工廠名單。
第十二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充分征求當地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意見后,于每年7月31日前將本地區具有代表性和引領性的省層面綠色工廠通過管理平臺推薦至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省綠色工廠的推薦數量將按照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數量和梯度培育體系建設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對各省推薦的工廠進行評審,擇優確定年度公示名單,公示時間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納入國家層面綠色工廠名單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國家層面綠色工業園區、供應鏈管理企業創建流程和時間要求與國家層面綠色工廠相同。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自行組織省層面綠色工業園區、供應鏈管理企業創建,自行確定推薦單位是否需納入省層面綠色工業園區、供應鏈管理企業名單。
第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發布用于國家層面綠色工廠創建的標準清單(詳見節能與綜合利用司網站)。已納入清單的行業按照相應標準進行評價,不在清單范圍的行業依據《綠色工廠評價通則》(GB/T 36132)進行評價。工業重點領域優先推薦能效水平達到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標桿水平的工廠,其他行業優先推薦達到相應國家能源消耗限額標準先進值或1級水平的工廠。
國家層面綠色工業園區創建依據《綠色工業園區評價要求》(附件2,后續根據實際隨時修訂)。推薦的園區應為省級以上且綠色工廠數量多、占比高的工業園區。
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發布用于國家層面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創建的行業指標體系(詳見節能與綜合利用司網站)。已發布行業指標體系的按照指標體系進行評價,未發布的行業依據《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評價要求》(附件3,后續根據實際隨時修訂)進行評價。推薦的企業原則上應為國家層面綠色工廠,優先推薦汽車、機械、電子、紡織、通信制造等行業以及供應商中綠色工廠數量眾多的龍頭企業和汽車產品生產者責任延伸試點企業。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參考上述標準,結合本地區實際適當調整要求,確定創建省市層面所使用的標準。
第十五條 近三年有下列情況的企業或園區(含園區內企業),不得申請、推薦和列入綠色制造名單:
(一)未正常經營生產的(工商注銷、連續停產12個月以上、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單且未被移出等);
(二)發生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參照“信用中國”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三)被動態調整出綠色制造名單的;
(四)在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相關督查工作中被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
(五)被列入工業節能監察整改名單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 對綠色制造名單實施動態跟蹤。國家、省、市層面綠色制造名單應在每年4月15日前通過管理平臺填報動態管理表(附件4),上報年度綠色制造關鍵指標情況。
第十七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納入綠色制造名單的企業或園區應加強指導、監督、檢查,不定期進行現場抽查復核,持續跟蹤和分析創建成效,如有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Ⅱ級(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實時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八條 綠色制造名單中的企業或園區存在以下情形的,在發布年度名單時予以移出并進行公告:
(一)第十五條中所提到情況;
(二)拒不按時填報動態管理表;
(三)所提交材料或數據存在造假等問題。
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Ⅱ級(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及時從各層面名單移出并進行公告。
第十九條 綠色制造名單中的企業或園區,如發生名稱變更或因投資、并購等原因造成實際生產經營范圍、生產地址、組織邊界與列入時發生重大變更的,應在填報動態管理表時予以說明。所在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企業或園區提交的變更說明進行復核確認,變更后不再符合相關標準的從本層面名單中移出。對涉及到上一層面綠色制造名單的,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于每年推薦名單時,將調整意見統一上報,在發布年度名單時予以公告和變更。
第二十條 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對在本地區開展業務的第三方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時上報。經查實在評價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或故意隱瞞評價對象問題的第三方機構在管理平臺中進行通報,三年內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評價結果。
工業和信息化部適時公布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價工作的有關情況,引導第三方機構提升服務水平和工作質量。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第三方機構每年度開展的國家層面綠色制造評價項目(包括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總計不得超過15項。
第二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可針對綠色制造名單單位和第三方機構相關信息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相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實名舉報,并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系方式。
對受理的舉報內容,相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及時進行核實,經核實確認存在所舉報事項的,視情節輕重要求進行整改或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要求從綠色制造名單移出,第三方機構存在所舉報事項的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五章 配套機制
第二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制定綠色制造相關政策,統籌推動分行業綠色工廠評價標準的制定,開發推廣反映綠色工廠綠色發展水平的“企業綠碼”,聯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在規劃布局、技術改造、專項資金申請、政府采購、試點示范、金融服務、品牌宣傳等方面對綠色制造名單單位提供支持,發揮國家產融合作平臺作用,引導金融資源為工業綠色發展提供精準支撐,實施綠色制造宣傳推廣行動,開展綠色制造培訓。
第二十三條 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出臺本地區對綠色制造的扶持和指導政策,把綠色工廠梯度培育作為推動區域制造業綠色高質量發展的主要抓手,對本地區綠色工廠梯度培育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制定針對性政策,聯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積極運用財政、產業、土地、規劃、金融、稅收、用能等政策,持續提升綠色制造水平。
第二十四條 參與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機構應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和專業人員培養,主動向培育對象宣貫綠色制造相關理念和要求,推廣先進成熟經驗,深入挖掘綠色發展工作亮點和潛在改進空間,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議,跟蹤培育對象綠色發展過程的需求,提供綠色制造系統解決方案和持續性技術服務。
第二十五條 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應積極通過公開渠道展示宣傳綠色制造先進技術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相關規定要求披露環境信息,發揮先進示范引領帶動作用。鼓勵綠色工廠編制綠色低碳發展報告,綠色工業園區制定綠色工廠支持政策,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加大對綠色工廠的產品采購力度。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1.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
2.綠色工業園區評價要求3.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評價要求
4.綠色制造名單動態管理表
部分行業評價標準
一、綠色工廠
序號 |
標準號 |
標準名稱 |
行業 |
1 |
YB/T 4916-2021 |
焦化行業綠色工廠評價導則 |
鋼鐵 |
2 |
YB/T 6016-2022 |
球墨鑄鐵管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鋼鐵 |
3 |
YB/T 6018-2022 |
鐵合金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鋼鐵 |
4 |
YB/T 6075-2022 |
焊接鋼管企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鋼鐵 |
5 |
YB/T 6076-2022 |
冷軋鋼帶企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鋼鐵 |
6 |
YB/T 6077-2022 |
不銹鋼焊管企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鋼鐵 |
7 |
YS/T 1406-2021 |
鉛冶煉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有色金屬 |
8 |
YS/T 1407-2021 |
銅冶煉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有色金屬 |
9 |
YS/T 1408-2021 |
鋅冶煉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有色金屬 |
10 |
YS/T 1419-2021 |
電解鋁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有色金屬 |
11 |
YS/T 1427-2021 |
錫冶煉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有色金屬 |
12 |
YS/T 1428-2021 |
銻冶煉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有色金屬 |
13 |
YS/T 1429-2021 |
鎳冶煉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有色金屬 |
14 |
YS/T 1430-2021 |
鈷冶煉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有色金屬 |
15 |
YS/T 1540-2022 |
銅及銅合金管材生產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有色金屬 |
16 |
YS/T 1541-2022 |
銅及銅合金板、帶、箔材生產綠色工廠 評價要求 |
有色金屬 |
17 |
YS/T 1542-2022 |
銅及銅合金棒、型、線材生產綠色工廠 評價要求 |
有色金屬 |
18 |
YS/T 1544-2022 |
鎢冶煉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有色金屬 |
19 |
YS/T 1545-2022 |
鑄造鋁合金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有色金屬 |
20 |
YS/T 1589-2022 |
氧化鋁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有色金屬 |
21 |
YS/T 1590-2022 |
多晶硅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有色金屬 |
22 |
HG/T 5677-2020 |
石油煉制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化工 |
23 |
HG/T 5865-2021 |
燒堿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化工 |
24 |
HG/T 5866-2021 |
精對苯二甲酸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化工 |
25 |
HG/T 5900-2021 |
黃磷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化工 |
26 |
HG/T 5891-2021 |
煤制烯烴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化工 |
27 |
HG/T 5892-2021 |
尿素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化工 |
28 |
HG/T 5902-2021 |
化學制藥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化工 |
29 |
HG/T 5908-2021 |
異氰酸酯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化工 |
30 |
HG/T 5974-2021 |
碳酸鈉(純堿)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化工 |
31 |
HG/T 5973-2021 |
二氧化碳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化工 |
32 |
HG/T 5991-2021 |
聚碳酸酯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化工 |
33 |
HG/T 5984-2021 |
鈦白粉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化工 |
34 |
HG/T 5986-2021 |
涂料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化工 |
35 |
HG/T 5987-2021 |
硫酸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化工 |
36 |
HG/T 6059-2022 |
聚氨酯樹脂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化工 |
37 |
HG/T 6060-2022 |
聚己內酰胺(PA6)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化工 |
38 |
HG/T 6061-2022 |
輪胎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化工 |
39 |
HG/T 6122-2022 |
二氟甲烷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化工 |
40 |
HG/T 6123-2022 |
三氯乙烯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化工 |
41 |
HG/T 6124-2022 |
廢棄鋰電池處理處置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化工 |
42 |
HG/T 6125-2022 |
再生橡膠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化工 |
43 |
JC/T 2616-2021 |
預拌砂漿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建材 |
44 |
JC/T 2634-2021 |
水泥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建材 |
45 |
JC/T 2635-2021 |
玻璃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建材 |
46 |
JC/T 2636-2021 |
建筑陶瓷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建材 |
47 |
JC/T 2637-2021 |
水泥制品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建材 |
48 |
JC/T 2638-2021 |
石膏制品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建材 |
49 |
JC/T 2639-2021 |
絕熱材料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建材 |
50 |
JC/T 2640-2021 |
耐火材料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建材 |
51 |
JC/T 2641-2021 |
砂石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建材 |
52 |
JC/T 2698-2022 |
衛生陶瓷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建材 |
53 |
JC/T 2699-2022 |
預拌混凝土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建材 |
54 |
JC/T 2700-2022 |
建筑防水材料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建材 |
55 |
JC/T 2739-2022 |
磚和砌塊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建材 |
56 |
JC/T 2740-2022 |
墻體板材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建材 |
57 |
QB/T 5572-2021 |
制革行業綠色工廠評價導則 |
輕工 |
58 |
QB/T 5575-2021 |
制鞋行業綠色工廠評價導則 |
輕工 |
59 |
QB/T 5598-2021 |
人造革與合成革工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輕工 |
60 |
QB/T 5705-2022 |
乳制品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輕工 |
61 |
QB/T 5706-2022 |
毛皮硝染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輕工 |
62 |
QB/T 5707-2022 |
箱包皮具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輕工 |
63 |
QB/T 5743-2022 |
酵母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輕工 |
64 |
QB/T 5744-2022 |
氨基酸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輕工 |
65 |
QB/T 5745-2022 |
淀粉糖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輕工 |
66 |
QB/T 5746-2022 |
山梨糖醇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輕工 |
67 |
QB/T 5791-2022 |
食用植物油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輕工 |
68 |
QB/T 5792-2022 |
皮革和毛皮服裝加工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輕工 |
69 |
FZ/T 07006-2020 |
絲綢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紡織 |
70 |
FZ/T 07009-2020 |
筒子紗智能染色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紡織 |
71 |
FZ/T 07021-2021 |
毛紡織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紡織 |
72 |
FZ/T 07022-2021 |
色紡紗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紡織 |
73 |
SJ/T 11744-2019 |
電子信息制造業綠色工廠評價導則 |
電子 |
74 |
SJ/T 11877-2022 |
打印機及多功能一體機制造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電子 |
75 |
SJ/T 11878-2022 |
電視機制造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電子 |
76 |
SJ/T 11880-2022 |
發光二極管制造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電子 |
77 |
SJ/T 11881-2022 |
微型計算機制造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電子 |
78 |
SJ/T 11882-2022 |
液晶面板制造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電子 |
79 |
CB/T 4522-2022 |
船舶行業綠色工廠評價導則 |
船舶 |
80 |
CB/T 4523-2022 |
集裝箱制造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 |
船舶 |
81 |
QC/T 1160-2022 |
汽車行業整車制造綠色工廠評價導則 |
汽車 |
82 |
YD/T 3838-2021 |
通信制造業綠色工廠評價細則 |
通信 |
二、綠色供應鏈
序號 |
評價指標體系 |
1 |
機械行業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評價指標體系.pdf |
2 |
汽車行業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評價指標體系.pdf |
3 |
電子電器行業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評價指標體系.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