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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業研發經費投入分段補助實施細則(2020-2022年)
發布時間:2020-06-28內容編輯: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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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創新驅動發展七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8〕19 號)和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強化科技支撐,服務疫情防控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若干措施》(閩委辦明電〔2020〕29)文件精神,為鼓勵和支持企業加大研發經費投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結合兩年來我省企業研發經費投入分段補助政策實施情況,修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規定僅適用于企業研發經費投入分段補助,不含新型研發機構和科技小巨人領軍企業補助,三種補助方式同一年度同一標的物不能重復申請補助。
第三條 企業研發經費投入分段補助對象及資金使用范圍為在我省設立的當年度研發經費內部支出應達50萬元(含)以上的規模以上企業和規模以下高新技術企業。
第四條 企業研發經費投入分段補助資金用于資助企業的后續研發、平臺建設、研發團隊和科研管理人員獎勵等,采用后補助的支持方式。
第五條 企業研發經費投入分段補助的測算依據是企業上年度研發經費支出額(扣除政府部門投入研發經費),及同口徑較前一年度研發費用支出的增長額。分為預補助和年度研發經費補助(清算)兩種。
(一)預補助分為年中研發經費預補助和高研發經費預補助。年中研發經費預補助僅限于上一年度研發經費投入1億元(含)以上的企業申報,按上年度核定補助額實行預補助,由省級財政預撥經費全額墊付。高研發經費預補助,僅限于本年度單項研發經費投入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申報,采用“一事一議”方式,隨時申請補助。
(二)年度研發經費補助(清算)分為基礎補助、增長額補助和激勵補助。
1.基礎補助:年度研發經費支出額不足1000萬元的,按研發經費支出額的5%計算補助經費。年度研發經費支出額超過1000萬元(含)、不足2000萬元的,對其中1000萬元給予50萬元補助,超出1000萬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4%給予補助經費。年度研發經費支出額超過2000萬元(含)以上的,對其中2000萬元給予90萬元補助,超出2000萬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2%給予補助經費。
2.增長額補助:按照企業年度研發經費支出較上一年度增加額的6%給予補助經費。對上年度未申報研發費用分段補助或上年度上報地方統計局(或經統計局核定)研發投入統計歸集為零的申報企業,不能申請增長額補助。
3.激勵補助:對企業年產值在5000萬元以上、稅收1000萬元以上且研發經費內部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超過5%的高研發投入企業,在享受已有研發經費分段補助政策基礎上,按其研發經費內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給予10%的獎勵,最高獎勵500萬元。
第六條 根據補助類型,申請企業需通過申報系統填報《福建省企業研發經費投入年度補助申請表(清算)》(附件1)、《福建省企業研發經費投入年中預補助申請表》(附件2)和《福建省高研發經費投入企業預補助申請表》(附件3)。
第七條 企業補助清算審核由各設區市與平潭綜合實驗區科技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確定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對申請企業研發經費投入補助佐證材料進行核實,以國家統計部門公布的研究與試驗發展(簡稱R&D)投入統計規范為依據,有疑義的可進行現場查證。
第八條 研發經費投入分段補助清算申報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提供含有研發支出科目的年度審計報告或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為佐證材料,直接申報年度補助額度。無研發費用相關內容審計報告的企業必須提供研發費用支出相關賬目等相關佐證材料供第三方機構進行核實審計,未納入統計局統計范圍的規模以上企業和未設立研發支出科目的企業,不予以申報分段補助。
(一)已納入國家統計局企業(單位)研發活動統計報表制度的規模以上企業必須提供上一年度核定報國家統計部門的《企業研發活動及相關情況表》,如統計數據少于審計報告時,以統計數據為準進行補助。
(二)規模以下高新技術企業可提供清算當年度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時專項審計報告出具的年度研發經費支出額為佐證材料。
第九條 年中研發經費預補助申報企業需提供上一年度核定研發補助經費及核定補助金額;高研發經費投入預補助申報企業以所得稅歸屬地科技部門認定意見作為佐證材料。
第十條 研發經費投入分段補助審核工作由申請企業所得稅歸屬地科技部門負責。企業通過“福建省科技創新平臺及機構管理系統”提交申請,經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初審后,由企業所在地市級科技部門通過政務購買服務聘請第三方機構對參與申報清算的企業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進行公示,設區市科技部門(省屬企業由省級科技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將清算審核匯總表上報省科技廳和財政廳審批。
第十一條 補助資金由省、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縣(市、區)按3:3:4比例分級承擔,其中23個省級扶貧開發重點縣補助經費按4:4:2比例分級承擔;企業所得稅歸屬地在省級的企業所需補助資金全部由省級承擔,在設區市的由省級和設區市按3:7比例分級承擔。
第十二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設區市科技局和財政局年度清算具體情況下達上年度省級承擔的清算資金。設區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收到清算文件后,應盡快完成撥付企業補助資金程序,各設區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可先將本級財政配套資金撥付企業。
第十三條 已獲得年度預補助資金但未參加清算的企業,省科技廳、財政廳統一安排第三方進行審計,對已預補助的資金超出全年應補助的部分予以收回。申請預補助企業在清算前倒閉的,清算資金直接按預補助資金額度進行清算。
第十四條 加大對地方政府考核獎勵,全國百強縣研發投入增速力爭達到25%,非基本財力保障縣研發投入增速力爭達到22%,基本財力保障縣研發投入增速力爭達到20%,23個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研發投入增速力爭達到18%。對上述四類縣(市、區)在研發投入水平(R&D/GDP)位居前全省1~3位且達到相應增速的,分別給予當地政府500萬元、400萬元、300萬元獎勵。
第十五條 受助企業和第三方機構,應主動自覺接受政府、監察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研發經費補助資金的使用與管理中存在虛報、截留、挪用等違法行為的,除暫停項目撥款、中止項目執行、追回已撥經費、取消申報補助企業和相關負責人三年內申報科技項目資格外,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從印發之日起實施,執行期為三年。原《福建省企業研發經費分段補助實施細則(修訂)》(閩科計〔2018〕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