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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雙創孵化載體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4-19內容編輯: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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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引導我市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孵化鏈條等雙創孵化載體高質量發展,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快速成長,構建良好的科技企業成長生態,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再上新水平,加快建設現代化國際城市,根據科技部《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科技部《專業化眾創空間建設工作指引》(國科發高〔2016〕231號)、科技部火炬中心《國家眾創空間備案暫行規定》(閩科火字〔2017〕120號)、科技部火炬中心《關于開展“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創業孵化鏈條建設工作的通知》(國科火字〔2013〕230號)等相關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雙創孵化載體包含市級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新創業孵化鏈條和創新創業示范中心。
第三條 眾創空間是指為滿足大眾創新創業需求,提供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積極利用眾籌、眾扶、眾包等新手段,以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網絡化為服務特色,實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運營的創新創業平臺。
第四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為宗旨,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創新創業人才培養基地、大眾創新創業的支撐平臺。市級孵化器按行業聚集度分為綜合型和專業型。
第五條 創新創業孵化鏈條是指為處于不同發展階段的創業企業和團隊全程提供有針對性的專業化孵化服務的集“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一體化創新創業孵化載體。創新創業孵化鏈條以科技企業孵化器為基礎與核心,向前后兩端延伸建立眾創空間和加速器,形成扶持幫助創新創業企業從項目培育、企業孵化到產業化發展的全鏈條一體化創新創業孵化服務體系。
第六條 創新創業示范中心是集聚構建不同類型,專業化的眾創空間,充分發揮各類創新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眾創空間向縱深發展,形成創業創新網絡體系。
第七條 福州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負責對全市雙創孵化載體的建設與發展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委托科技服務機構具體承擔雙創孵化載體的認定與考評工作,并依照有關規定審核推薦申報國家級、省級雙創孵化載體。各縣(市)區、高新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雙創孵化載體認定申報的初審核查、擇優推薦和績效評價,并承擔具體業務指導、管理與服務,協調落實相關政策等工作。
第二章 市級眾創空間認定條件
第八條 申請市級眾創空間應具備以下條件:
1、運營管理機構為在本市注冊的獨立法人,相關運營主體及法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成立并實際運營6個月以上。
2、具有基本服務配套設施??勺灾髦鋱龅亟ㄖ娣e不少于500平方米,工位不少于30個;屬租賃場地的,租期應在5年以上;其中可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不低于總面積的75%。
3、集聚一批創新創業企業和創業團隊。眾創空間內孵化的創業企業(團隊)的數量不少于5個,孵化的創業企業應注冊在眾創空間內且成立未滿24個月,其創業項目應滿足“開發新產品、應用新技術”的要求,有明確的創業目標和計劃,并已正式開展創業活動。
4、具備職業化創業服務能力。至少3名以上具備專業服務能力的專職人員,聘請至少3名專兼職創業導師,形成規范化服務流程。與投資機構建立戰略合作關系,為創業企業(團隊)提供創業投融資服務。
5、制定完善的運營管理制度,包括企業(團隊)的入駐評估、畢業與退出機制、日常管理服務等規章制度。
6、每年開展的創業沙龍、路演、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不少于5場次。
第三章 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條件
第九條 申請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孵化器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相關運營主體及法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機構本市實際注冊并運營滿 2 年。
2、孵化場地集中,具備產權證明或消防驗收證明。綜合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 5000平方米,專業型孵化器面積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可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屬租賃場地的,有效租期應在5年以上。
3、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6%,且資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個。
4、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須有5名以上專業知識、業務技能和服務能力能滿足創新創業服務需求的專職孵化服務人員,5名以上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專兼職創業導師隊伍。
5、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1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0%;
6、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8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2家;
第十條 申請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專業型)應具備以下條件:
1、須達到第八條前5項條件;
2、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0%以上;
3、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
4、在孵企業應不少于6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 2 家。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化企業:
1、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當年已備案科技型中小企業;
2、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3、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 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十二條 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2、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300萬元;
3、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700萬元;
4、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四章 市級創新創業孵化鏈條認定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市級市級創新創業孵化鏈條應具備以下條件:
1、已建設完成“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的培育孵化全鏈條,其中眾創空間、孵化器均要求獲得市級以上資格。建設主體為孵化器,眾創空間依托孵化器建設,加速器可與孵化器同為一個運營主體,或與孵化器有股權或協議合作的關系。
2、加速器以孵化器畢業的高成長性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加速器面積不低于10000平方米,屬租賃場地的,租期應在5年以上;用于高成長性科技企業租售的場地不少于總面積的70%;入駐企業不少于10家;從孵化器畢業的企業數量占加速器企業數量的比例不低于30%。
3、眾創空間的在孵企業(團隊)不少于10個;孵化器的在孵企業不少于15家。
4、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須有5名以上專業知識、業務技能和服務能力能滿足創新創業服務需求的專職孵化服務人員,5名以上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專兼職創業導師隊伍。
5、已形成完整合理的創新創業孵化鏈條管理機制,管理和服務人員數量、結構和能力能滿足服務需求;形成一整套創新創業孵化鏈條的服務規范和標準。
第五章市級創新創業示范中心認定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市級創新創業示范中心應具備以下條件:
1、面積不少于10000平方米,已吸納50家以上創業企業(團隊),提供就業崗位300個以上,且輔助功能設施齊全,基本形成設施完善、交通便利、服務規范的創新創業空間。屬租賃場地的,有效租期應在5年以上。
2、完善的創業環境,具備創新創業的培訓、投融資、科技、法律咨詢、商事服務等各類服務平臺,有專人或代理機構為創客或團隊辦理與政府部門相關的各類手續。
3、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模式,創新創業示范中心的采取專業化運營、市場化運作,充分發揮各縣(市)區、高新區的場地資源、政策引導及專業運營機構在創業創新服務方面的優勢,提升創業創新示范中心的吸引力,集聚一批優秀的團隊和創新人才。由各縣(市)區政府、福州高新區管委會推薦。
第六章 認定與考核
第十五條 市級雙創孵化載體認定程序
市科技局每年定期發布市級雙創孵化載體的申報通知,經縣(市、區)、高新區科技管理部門推薦,組織專家現場評審(專家人數不少于3人)、行政決策等程序確定通過名單。
第十六條 市級眾創空間考核評價機制
對已認定的市級眾創空間實行優勝劣汰的動態管理,每兩年對眾創空間開展考核,根據眾創空間兩年來的注冊企業數、畢業企業數、培育高新技術企業數、創業團隊(企業)獲得的融資情況、開展的創業活動次數等指標進行考核評價,考核優秀的給予運營補助;考核合格的保留市級眾創空間資格;考核不合格的整改期一年,并參加次年的考核;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的、不按時提交考核申請材料的,取消市級眾創空間資格。
第十七條 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新創業孵化鏈條和創新創業示范中心每兩年考核一次,對考核結果進行通報,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的、不按時提交考核申請材料的,取消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新創業孵化鏈條和創新創業示范中心資格。
第十八條 市級雙創孵化載體因特殊原因需暫緩考核的,允許暫緩一年,由運營機構提交書面申請并附上佐證材料報縣區科技主管部門,縣區科技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后報市科技局。
第十九條 已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均為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享受扶持政策。第二十條 市級雙創孵化載體的認定和考核結果對外公示5個工作日,任何單位或個人如對公示企業持有異議,均可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提出異議申請。
第七章 政策措施與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對雙創孵化載體的扶持獎勵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系列惠企政策的通知》(榕政辦(2020)114號)中的《扶持“雙創”工作的七條措施》執行。
第二十二條 對于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資金支持,及未按規定使用財政資金的,市有關部門有權取消其相關資格、收回財政資金,并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對責任主體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區)、高新區科技管理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域雙創孵化載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市科技局關于《福州市眾創空間管理辦法(試行)》(榕科[2017]268號)和《福州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試行)》(榕科〔2013〕2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