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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扶持政策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19-05-22內容編輯: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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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促進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州、平潭片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健康發展,進一步優化高層次人才發展環境,加大引進高層次人才創業創新經費支持力度,全面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根據《關于加強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才工作的十四條措施》(閩委人才〔2015〕4號)、《福建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修訂)》(閩科高〔2013〕8號閩科高〔2015〕29號)和《福建省科技企業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補助辦法》(閩科計〔2014〕22號閩科高〔2015〕29號)等文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載體,包括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大學科技園、留學人員創業園等綜合性、專業性的科技企業創業服務機構。
第三條 孵化器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創業企業(以下簡稱“在孵企業”)為服務對象,提供研發、試制、經營的場地和共享設施,提供政策、法律、投融資、企業管理、市場推廣和加速成長等方面的培訓、輔導與咨詢服務,以降低在孵企業創業風險和創業成本,提高企業的成活率和成長性,培育科技型企業和創業人才。
第四條 本細則所指的科技企業孵化器是指在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州或平潭片區內注冊的孵化器。
第五條 福建省孵化器備案
1、申請者向福州市科技局或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提交備案申請材料;
2、福州市科技局或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對備案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形式審查和現場核查,并將備案推薦函及備案材料報省科技廳;
3、省科技廳審核確定備案的孵化器名單并發文公布。
第六條 福建省新增孵化用房補助
(一)申報條件
1、新建孵化器用房,是指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孵化器管理規定新建和已建的孵化機構(下同),在2013年1月1日以后竣工驗收的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孵化用房。申報補助時孵化機構已開展孵化服務,入駐10家以上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孵化器管理規定條件的在孵企業(下同)。
2、改擴建孵化器用房,是指新建和已建孵化機構在2013年1月1日以后,將自有或租賃(租期6年以上)建筑物通過改造擴建,建設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孵化用房。
上述孵化用房包括在孵企業和公共服務平臺使用用房。在孵企業用房指工商注冊地在孵化器內的在孵企業使用場地(包括辦公室、實驗室、試驗車間,試生產用房等);公共服務平臺用房是指為在孵企業提供公共服務的場地(包括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和會議室等)。
孵化用房必須占孵化器總面積的75%以上;單一在孵企業占用的孵化場地面積(包括辦公及生產用房等面積之和),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從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領域的在孵企業,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3、已經享受補助的孵化面積,不得重復申請補助。
(二)補助標準
新建孵化器用房按1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補助100萬元;改建、擴建的孵化器用房按5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補助50萬元。所需補助資金由?。ㄓ媱潌瘟惺校?、市兩級財政按60%和40%分擔。省級補助資金按當年省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專項資金預算額度執行。補助資金用于孵化機構運營費用補貼、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天使基金投入、貸款貼息等,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福建省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評估
(一)申報條件
1、申報對象的依托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并按照《福建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福建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閩科高〔2013〕8號)相關規定通過備案;
2、綜合孵化器使用面積應大于5000平方米,專業孵化器使用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
3、在孵企業數10家以上;
4、經過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的從業人員不少于3人或不低于20%。
(二)補助標準
對新認定的省級孵化器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第八條 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州或平潭片區內的互聯網孵化器享受的政策按照《福建省互聯網孵化器管理實施細則(暫行)》(閩科高〔2015〕12號)實施。
第九條 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州或平潭片區內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工作按照《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國科發高〔2010〕680號)實施,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孵化器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科技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