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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專利申請受理辦事指南
發布時間:2019-06-24內容編輯: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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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專利申請受理實施部門
福建省知識產權局
福建省專利申請受理法定時限
受理后10個工作日
福建省專利申請受理申請條件
一、可受理的專利申請
1、內地申請人面交或寄交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
2、港、澳、臺地區的個人委托內地專利代理機構面交或寄交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
二、不能受理的專利申請
1、PCT申請文件;
2、外國申請人及港、澳、臺地區法人提交的專利申請文件;
3、分案申請文件;
4、有要求優先權聲明的專利申請文件;
5、專利申請被受理后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專利收費對象
1.可以收取申請人(專利權人)或代理機構交納的專利費用。
2.不得收取涉外專利和涉及PCT專利申請的專利費用。涉外專利的專利費用,是指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時依法應繳納的有關專利費用。
3.不得收取港、澳、臺法人及個人直接由境外匯交的專利費用。
福建省專利申請受理申報材料
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請求書、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
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簡要說明
三、專利費用繳納
福建省專利申請受理是否收費
收費。收費標準:申請時不收費,申請人收到費用減緩審批通知書或繳納申請費通知書后視情況繳費。收費依據:1.《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重新核發國家知識產權局 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 270 號); 2.《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停征、免征和調整部分行政 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7 號)。
福建省專利申請受理辦理依據
1.《專利法》 第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2.《專利法實施細則》(2001年國務院令第306號公布,2002年國務院令第368號第一次修訂,2010年國務院令第569號第二次修訂) 第三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 第十五條 以書面形式申請專利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文件一式兩份。 3.《關于專利電子申請的規定》(2010年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57號) 第十條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專利審查指南中關于專利申請和相關文件的所有規定,除專門針對以紙件形式提交的專利申請和相關文件的規定之外,均適用于專利電子申請。 4.《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管理規定》(國知辦發辦字〔2013〕16號) 第二條第二款 代辦處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以下簡稱“專利局”)依據《設立專利代辦處申報辦法》(國知發管字〔2001〕第176號)在地方知識產權局設立的專利業務派出機構。代辦處主要承擔專利局授權或委托的專利業務工作及相關的服務性工作。 第五條 代辦處受專利局委托,依照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受理專利申請、收繳專利費用,從事與專利申請相關事務的查詢、咨詢等服務性工作,開展專利局授權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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