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中小企業評價和申請
堅持企業自愿、公開透明的原則開展。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由企業按屬地原則自愿登錄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平臺參與自評,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評價標準組織對企業自評信息、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實地抽查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公告為創新型中小企業。
》》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公告條件
評價得分達到60分以上(其中創新能力指標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長性指標及專業化指標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近三年內獲得過國家級、省級科技獎勵。
(二)獲得高新技術企業、國家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和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等榮譽(均為有效期內)。
(三)擁有經認定的省部級以上研發機構。
(四)近三年新增股權融資總額(合格機構投資者的實繳額)500萬元以上。
》》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評價指標
》》知識產權指標說明
一、所稱“Ⅰ類知識產權”包括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均不包含轉讓未滿1年的知識產權)。
二、所稱“Ⅰ類高價值知識產權”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在海外有同族專利權的發明專利或在海外取得收入的其他Ⅰ類知識產權,其中專利限G20成員、新加坡以及歐洲專利局經實質審查后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 ????2.維持年限超過10年的Ⅰ類知識產權。 ????3.實現較高質押融資金額的Ⅰ類知識產權。 ????4.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或中國專利獎的Ⅰ類知識產權。
三、所稱“Ⅱ類知識產權”包括與主導產品相關的軟件著作權(不含商標)、授權后維持超過2年的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均不包含轉讓未滿1年的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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